(2017)冀0203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冯静与苏宇、李桂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静,苏宇,李桂芝,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3民初891号原告:冯静,女,1990年6月8日生,汉族,住唐山市滦县,。委托代理人:吴涛,河北钰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宇,男,1981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被告:李桂芝,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缸窑路5号。本院在审理冯静与苏宇、李桂芝、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3元,减半收取342元,由原告冯静负担。审 判 长 张 莉审 判 员 张 宁代理审判员 孟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凯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