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戴月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月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22刑初16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月璐,女,1993年10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昌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其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8月20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月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郭晓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月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戴月璐到昌黎县泥井镇西北庄村戴某家串门,将戴某放在红色拎包内盛放首饰的白色小铁盒盗走,内有千足金项链一条、千足金戒指三枚、千足金手链一条、铂金戒指一枚、白银戒指一枚、千足金金锁一个、黄金元宝一个、黄金苹果一个、黄金吊坠一个、黄金貔貅一个。经昌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首饰共价值人民币30130元。除一枚铂金戒指外,其他首饰均被被告人戴月璐变卖。被告人戴月璐与被害人戴某系堂姐妹关系,被告人戴月璐育有一子佟家豪(2015年7月生)。案发后,被告人戴月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其赔偿了被害人戴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月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被告人戴月璐的供述,被害人戴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白某、翁某的证言,昌黎县价格认证中心“昌价刑字[2016]10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昌黎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昌黎县鼓楼金店购物发票、珠宝质量保证单、昌黎县公安局扣押发还铂金戒指的清单、现实表现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材料,被害人谅解书,西北庄村村民委员会和佟庄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月璐犯罪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戴月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被告人戴月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系其亲属,已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月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魏永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广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