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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2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萧阳义与孙应军、帅爱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萧阳义,孙应军,帅爱武,陈柏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2432号原告:萧阳义,男,1957年3月30日出生,中国台湾籍,住台湾省新北市汐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廖建国,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应军,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帅爱武,女,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陈柏特,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原告萧阳义与被告孙应军、帅爱武、陈柏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81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绪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