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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3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合肥盛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定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盛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定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3230号原告:合肥盛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3号春天大厦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588393X7。法定代表人:蒋昌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杰,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吴定会,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合肥盛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定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合肥盛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盛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盛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合肥盛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玉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姗姗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