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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原告诸葛庆忠与被告李正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葛庆忠,李正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02民初698号原告:诸葛庆忠。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万平,系荆门市东宝区象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正虎。原告诸葛庆忠与被告李正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诸葛庆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万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正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诸葛庆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日,被告李正虎因资金周转困难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借期为1个月。借款到期,原告追索未果。被告李正虎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内容相互印证,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日,被告李正虎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同日,原告向被告李正虎账户转款1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且原告已向被告履行出借义务,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正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诸葛庆忠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正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蒋国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