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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王宇与何元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元孙,王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6执31号申请执行人:何元孙。被执行人:王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元孙与被执行人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6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宇名下的车牌号为琼XX**的宝马牌小型汽车壹辆,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邢益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一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