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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01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蒋国莉诉吴朝军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国莉,吴朝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01民初76号原告:蒋国莉,女,汉族,1983年10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康定市炉城镇升航村*组。被告:吴朝军,男,汉族,1980年1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康定市炉城镇升航村*组。原告蒋国莉诉被告吴朝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蒋国莉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国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国莉撤诉。案件受理费5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蒋国莉负担。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扎西青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