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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6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与上海复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冠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孙冠文,上海复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603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负责人:王连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俊,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俭,男。被告:孙冠文,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上海复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西部工业园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与被告孙冠文、上海复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材料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审判员  夏鑫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 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