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行审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康福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康福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12行审5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申请执行人康福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旅人社监理决字第〔2016〕029号社会保障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为:康福达集团有限公司未为郝琳琳等10名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342000元,申请人于2016年9月14日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康福达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补缴社会保险费,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其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旅人社监理决字第〔2016〕029号社会保障行政处理决定。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至今未履行上述处理决定。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康福达集团有限公司补缴郝琳琳等10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342000元。申请执行人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旅人社监理决字第〔2016〕02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公司社保明细、限期整改指令书及强制执行催告书等证据作为其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未发现上述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旅人社监理决字第〔2016〕029号行政处理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东代理审判员 岳 媛人民陪审员 赵永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