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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曾亚平与李险锋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亚平,李险峰,谢晓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中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曾亚平,男。被执行人李险峰,男。被执行人谢晓斌,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6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6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亚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世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