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曾亚平与李险锋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亚平,李险峰,谢晓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中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曾亚平,男。被执行人李险峰,男。被执行人谢晓斌,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6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6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亚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世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