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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民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胜波诉被告王学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波,王学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2122号民事裁定原告:王胜波,男,1953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讷河镇东南街**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国民,黑龙江民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学君,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讷河镇文化街1委*组。原告王胜波诉被告王学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胜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公告费260.00元,共计1,4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向东审 判 员  许冬梅人民陪审员  谭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