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2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何中玉与被告苏佳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中玉,苏佳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2757号原告:何中玉,男,汉族,1993年12月3日出生,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苏佳佳,男,汉族,1988年10月15日出生,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告何中玉与被告苏佳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何中玉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中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中玉负担。审 判 员 夏明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夏晨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