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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3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康凯与刘鹏飞、母显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凯,刘鹏飞,母显慧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279号原告康凯,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刘鹏飞,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母显慧,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凯诉被告刘鹏飞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凯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凯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康凯负担。审 判 长  李 超审 判 员  徐宏丽人民陪审员  春 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路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