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726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董某某、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董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726民初885号原告:李某某,男,1964年4月20日生,现住黑山县。被告:董某某,男,1968年9月9日生,现住黑山县。被告:陈某某,女,1967年10月30日生,现住黑山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董某某、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某、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从2016年10月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为夫妻关系,共同经营某某镇某某农资化肥经销店,因经营资金紧张,于2014年10月4日从原告借款20万元,并约定利率为月息1分,当时约定2015年6月还清借款。被告将利息给付至2016年10月4日,之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及利息,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诉至法院,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二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所述二被告借款情况、还款情况、尚欠借款数额及所欠利息情况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主张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依法应予以支持。二被告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应由夫妻共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某某、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月利率1分给付利息,从2016年10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董某某、陈某某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化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思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