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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景亮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景亮亮,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景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1792号原告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塔区柳林镇赵庄。法定代表人卢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坤,男,汉族,1979年12月29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大学本科文化,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景亮亮,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现住陕西省清涧县折家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景亮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李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