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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3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徐春艳与王真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真跃,徐春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30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真跃,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洋,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兰,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春艳,女,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真跃因与被上诉人徐春艳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6民初8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真跃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真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真跃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真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太平审判员  陈孟琼审判员  刘润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译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