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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行审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鄂州市国土资源局鄂城分局、鄂州市鄂城区碧石渡镇虹桥村十一组理事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鄂州市国土资源局鄂城分局,鄂州市鄂城区碧石渡镇虹桥村十一组理事会,鄂州市国土资源局鄂城分局,鄂州市鄂城区碧石渡镇虹桥村十一组理事会,鄂州市国土资源局鄂城分局,鄂州市鄂城区碧石渡镇虹桥村十一组理事会,鄂州市国土资源局鄂城分局,鄂州市鄂城区碧石渡镇虹桥村十一组理事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704行审32号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鄂城分局,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滨湖西路19号。负责人郁鸣。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肖建荣,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鄂州市鄂城区碧石渡镇虹桥村十一组理事会,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碧石渡虹桥村十组。负责人黄还忠,该十一组组长。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鄂城分局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1月31日作出的鄂城国土资罚[2017]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7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鄂城分局以申请执行材料不全,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鄂城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鄂城分局撤回对鄂州市鄂城区碧石渡镇虹桥村十一组理事会的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杨 磊审判员 金书生审判员 罗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