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4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兰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兰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4799号原告:佛山市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潘村工业区鲤鱼门侧*栋*号。法定代表人:郭洪振。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新祥,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宝成,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兰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兰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佛山市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泽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嘉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