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金铎申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判监督一案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金铎,王瑞琴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监1号原审原告:李金铎,男,195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审被告:王瑞琴,女,195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原审原告李金铎与原审被告王瑞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4)大民初字第124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田桂清审判员 王 晓审判员 杨兆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