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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金铎申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判监督一案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金铎,王瑞琴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监1号原审原告:李金铎,男,195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审被告:王瑞琴,女,195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原审原告李金铎与原审被告王瑞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4)大民初字第124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田桂清审判员  王 晓审判员  杨兆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