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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6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玺、方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玺,方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6112号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2017号A-395。法定代表人:倪旭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艳,女,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系原告公司客服经理,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王玺,女,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方浩,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玺、方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称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玺、方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玺、方浩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吴希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