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2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与史军豪、刘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史军豪,刘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281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住所地:许昌市颖昌大道中段。负责人:李广增,该行行长。被告:史军豪,男,汉族,1980年12月6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刘焕,女,汉族,1985年5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史军豪配偶。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诉被告史军豪、刘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文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