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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于森与李长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森,李长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110号原告于森,男,1953年10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李长福,男,1956年7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森与被告李长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森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爱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怡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