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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帅国、贾延辉与郑新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帅国,贾延辉,郑新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291号申请执行人:王帅国,男,汉族,1982年9月23日生,住汝阳县。申请执行人:贾延辉,男,汉族,1979年4月10日生,住汝阳县。被执行人:郑新杰,男,汉族,1968年11月29日生,住汝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帅国、贾延辉与被执行人郑新杰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郑新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郑新杰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报告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郑新杰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有关单位的收入。二、冻结、划拨、提取(扣留)不足时,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郑新杰相应价值的财产。限被查封、扣押后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查封、扣押的财产抵偿债务。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青  锋审 判 员 程  晓  光代理审判员 辛  亚  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豪强(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