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22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玉环与付英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欢,付英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760号原告:刘玉欢,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通榆县。被告:付英德,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民族,个体,现住通榆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白城市。代表人:王岩,经理。刘玉欢与付英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刘玉欢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玉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玉欢负担。审判员  王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威—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