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7民终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保忠与王西华、甄建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保忠,王西华,甄建忠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民终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保忠,男,汉族,1962年11月13日出生,住新疆博乐市。电话152XX****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西华,男,汉族,1963年9月19日出生。电话189XX****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甄建忠,男,汉族,1969年3月9日出生。电话135XX****XX。上诉人王保忠因与被上诉人王西华、甄建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精河县人民法院(2016)新2722民初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保忠在精河县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依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保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建 荣代理审判员 古丽阿扎提代理审判员 热 古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