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宋某威与吕某芳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044号申请执行宋某威,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被执行人吕某芳,女,汉族,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威环民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当支付婚生子宋楚涵2016年3月份至2017年3月份的抚养费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住址不详,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相应的执行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002执104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建涛助理审判员 刘大海助理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