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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宋某威与吕某芳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044号申请执行宋某威,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被执行人吕某芳,女,汉族,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威环民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当支付婚生子宋楚涵2016年3月份至2017年3月份的抚养费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住址不详,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相应的执行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002执104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建涛助理审判员  刘大海助理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