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安坚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琼0108刑初349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李洪、朱丹。 被告人王安坚,男,1988年6月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7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王安坚因经济纠纷,纠集阿姑(身份不详)到海口市桂林洋大学城布拉格水吧处找到被害人王昌文,王安坚用拳头殴打王昌文,阿姑持铁棍击打王昌文、郭运师,随后王安坚、阿姑又持钢制砍刀追打王昌文、郭运师未果,王昌文、郭运师等人逃离后,王安坚用砍刀将郭运师的轿车前挡风玻璃砍坏。经鉴定:王昌文损伤属轻伤二级,郭运师被砍坏的轿车前挡风玻璃价值人民币523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安坚赔偿被害人王昌文人民币8000元,并获得王昌文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安坚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被告人王安坚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安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邝小蕊 yb08chrjjqlwctncle 案件唯一码 二0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伍惠兰 书记员林瑾怡 速录员何克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