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10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许文波与上海立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波,上海立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10239号原告许文波,男,199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甘肃省西和县石堡乡包集村***号。委托代理人刘佳,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青娟,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立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尤建立。原告许文波与被告上海立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文波及其委托代理人孟青娟,被告上海立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尤建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文波诉称,被告于2016年3月至2016年9月期间在被告处提供修理汽车的劳务。2016年10月9日,双方经结算,被告确认欠原告承包油漆款人民币32,000元,承诺于2016年11月前支付15,000元,剩余款项于2017年1月1日前结清。现因被告未给付拖欠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1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支付劳务报酬17,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上海立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属于承包性质,并非劳务关系,并且在原告离开被告公司后,很多车辆的油漆存在返工,要求扣除返工的费用。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2016年9月期间,原告在被告处从事车辆维修的工作。原、被告于2016年10月9日经结算,被告确认欠原告承包油漆款32,000元,承诺于2016年11月前支付15,000元,剩余款项于2017年1月1日前结清。之后,被告未支付任何费用。2017年2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上述事实有送货单及汇总表、欠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已明确被告所欠款项的金额及支付时间,被告理应按约支付,被告辩述的内容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立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15,000元及利息(按本金15,000元计算,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上海立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17,000元及利息(按本金17,000元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3元,减半收取计301.50元,由被告上海立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伟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