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3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洪敏与李文娟、邵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敏,李文娟,邵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6民初3001号原告:洪敏,男,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李文娟,女,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邵庭,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洪敏与被告李文娟、邵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敏、被告李文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洪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计人民币2万元,并支付约定利息计人民币2400元(利息自2016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2017年4月18日,以后至实际归还时的利息另计),共计224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因资金周转困难急于用钱,于2016年10月25日由被告李文娟出面从原告处借去人民币2万元,按二分计息。但借款后,被告至今本息分文未付,催讨无果。被告李文娟辩称,借款是事实的,钱借来是用于自己父亲厂里和母亲看病用的,现在钱一次性还不出来,要求分期付款。被告邵庭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以及本院的认证如下:1、2016年10月25日由被告李文娟亲笔填写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李文娟向原告借款的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李文娟均无异议。本院认证后,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被告李文娟与被告邵庭系夫妻关系。2016年10月25日,被告李文娟以其母亲看病为由向原告洪敏借款2万元,并由被告李文娟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兹有李文娟(身份证号码)于2016年10月25日向洪敏借款现金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借款用于临时周转,借款期限1个月。此借款于2016年11月25日还款20000结清借款。如未按时足额还款,逾期30天以内自愿支付借款本金的20%作为违约金给出借人;若逾期超过30天,则按照借款本金的8‰/天计算违约金。如借款人未按时还本付息引起诉讼的,由浦江县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李文娟出借人:2016年10月25日收条本人收到洪敏借给本人的人民币现金20000元(大写贰万元元)。收款人:李文娟2016年10月25日”。该笔借款被告李文娟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文娟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理应及时归还,拖欠不还系民事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李文娟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但该笔借款系被告李文娟个人因其父母需要而向原告所借,且被告李文娟向原告借款时原告也明知该笔借款并未用于俩被告的家庭共同生活,故不应认定为被告李文娟与被告邵庭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李文娟个人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邵庭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邵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文娟归还原告洪敏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洪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文娟承担(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到浦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6号窗口办理交款手续或将诉讼费交于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20×××39,逾期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0元。款汇至金华市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周利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记员 方 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