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02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徐娜与韩记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娜,韩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002执147号申请执行人徐娜,女。被执行人韩记平,男。本院受理徐娜申请执行韩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辽1002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系石门监狱干警,其工资因其他案件已经被冻结。韩记平本人不上班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002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崇奎宝代理审判员 叶鹏翔代理审判员 刘 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凤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