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1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高平、吴干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高平,吴干妹,韦达唐,韦世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1执14号申请执行人李高平,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林各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吴干妹,女,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达唐,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世王,又名韦靖,男,1998年9月16日出生,壮族,学生,住隆林各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2017)桂1031执14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标的金额,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031执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岑闻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