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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包某某与姚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姚某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1078号原告:包某某,男,1969年3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姚某某,男,199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包某某诉被告姚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包某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包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包某某负担。审判员  包丰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国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