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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1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萍乡市荣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萍乡市华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154号之二原告:萍乡市荣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后埠街跃进北路汇蓝国际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78773616C。法定代表人:胡安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元高,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萍乡市华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开发区安源中大道2号四季花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5892069831.法定代表人:刘XX,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春荣,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萍乡市荣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市华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萍乡市荣昌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萍乡市荣昌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3428元,减半收取计31714元,由原告萍乡市荣昌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雨   姬审 判 员 邹小蓉审判员罗绍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彭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