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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连锁、饶阳县大官亭镇大何庄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连锁,饶阳县大官亭镇大何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9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连锁,男,汉族,1953年9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饶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饶阳县大官亭镇大何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饶阳县大官亭镇大何庄村。负责人:王永树,河北省饶阳县大官亭镇大何庄村村民小组组长。再审申请人刘连锁因与被申请人饶阳县大官亭镇大何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何庄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1民终1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连锁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在开庭审理本案时仅询问大何庄村委会是否有辩论的必要,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申请人在二审开庭时提出一审法院违法并要求发回重审,二审法院未予理睬。二、王永树并非大何庄村委会主任,无权提起诉讼,大何庄村委会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其他组织”,其诉讼行为依法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委托有资格的人员参加。三、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拖欠6.916亩土地承包费6924元缺乏证据支持。原审法院在明知1994年村委会栽树、19997年修路、2004年村委会栽树已经占用部分土地,仍按原承包地计算承包费依据不足。自2004年至被申请人提起诉讼时无人催要承包费,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一审出庭证人王某曾担任村主任,其出庭作证只是证实催要过,但催要时间,是谁催要不知,且系王永树的舅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综上,原审判决存在众多问题,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重审本案。大何庄村委会提交意见称,一、王永树系村民选举的村民小组组长,由于该村没有选举出村委会主任,经大官亭镇政府批准代表村委会参加诉讼,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二、申请人承包土地后,曾交纳承包费有单据为证,新的党支部和村委会产生以后,多次给申请人做工作,寻求解决方案无果。二、1994年村委会是在所有田间道路栽种树木;1997年修路是饶阳县交通局修建肃衡公路,诉争土地在该公路南侧,没有侵占申请人的承包地;2004年村委会根据县政府安排在田间道路植树,该树木栽种后,在谁地里就归谁所有,申请人地里的树已经成材并砍伐卖掉,卖树钱归申请人所有。三、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是否剥夺申请人辩论权问题。饶阳县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本案时,刘连锁到庭参加诉讼,对大何庄村委会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对王永树的出庭身份发表意见,原审法院并没有禁止刘连锁就案件审理发表自己的意见以及对对方的意见进行答辩和反驳,且刘连锁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刘连锁的辩论权利没有被剥夺。二、关于王永树能否代表村委会提起诉讼问题。本院认为,提起本案诉讼的是大何庄村委会,起诉状落款处加盖有村委会印章,并有大何庄村、饶阳县大官亭镇政府出具的证明,王永树代表村委会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三、关于申请人是否拖欠承包方问题。原审已经查明,大何庄村委会与刘连锁形成事实上的承包关系,并已履行多年,刘连锁应当交纳承包费。刘连锁再审申请主张1994年村委会栽树、1997年修路、2004年村委会栽树已经占用部分土地,仍按原承包地计算承包费依据不足的理由,因本案系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对此主张不予审查。刘连锁主张证人与王永树有利害关系及诉讼时效问题。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王某在一审开庭时出庭作证,符合法律规定,且证明大何庄村委会每年催要承包费,亦证明大何庄村委会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综上,刘连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连锁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贾建平审判员  张志刚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光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