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10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李定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李定惠,苑凤艳,何作峰,何秀凤,母春乔,母和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101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住所地河北省乐亭县。法定代表人赵继山。被执行人李定惠,女,1974年2月2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苑凤艳,女,1968年7月28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何作峰,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何秀凤,女,1962年9月16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母春乔,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母和乔,男,1964年8月7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申请李定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115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于2017-5-1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标的2.038207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案款已经执行到位,案款申请人已收悉,现本案以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1157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峰执行员 张建福执行员 史春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