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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周脉江与胡俊丰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脉江,胡俊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周脉江,男,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胡俊丰,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周脉江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公民二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晓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