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行审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某某县环境保护局、李某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某某县环境保护局,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126行审21号申请人某某县环境保护局。被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申请人某某县环境保护局于某年某月某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相应处罚金额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某某县环境保护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全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荣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