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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刑终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矿军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矿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刑终313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矿军,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邯郸市峰峰矿区。2016年8月19日因涉嫌诈骗被列为网上逃犯,同年9月5日被抓获,9月9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邯山区看守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矿军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冀0402刑初6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矿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1年夏天,被告人李矿军谎称本人系中央电视台记者并在中纪委监察部工作,在与被害人周某1相识后,于2011年下半年主动向周某1表示,可以为周某1之子在邯郸市安监局安排工作。在得到周某1同意后,被告人李矿军与自称在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招待处的戎迎春(另案处理)取得联系,戎某表示可找人办理,但需花钱运作。被告人李矿军便向周某1索款20万元,周某1于2011年12月12日,给被告人李矿军农行卡转款18万元,当日被告人李矿军便将其中15万转给戎某,另3万元用于本人消费。戎某得款后亦将该款用于本人消费。2012年2月29日,被告人李矿军又以找工作送礼为由向周某1索要2万元,用于本消费。此后,戎某与李矿军多次到邯郸接受周某1的吃请,戎某谎称其已找到退休的河北省委副秘书长成某1向时任邯郸市市委书记郭大建打招呼和写条子,正在办理周某1儿子的工作事宜,又向周某1索要2万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2016年9月9日,被告人李矿军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将戎某抓获归案,具有立功表现。之后,被告人李矿军和戎某分别退赔周某1现金5万和17万元,取得了周某1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周某1陈述:在2011年夏天的时候,我和我朋友于左东在一起吃饭的时候,认识了一个叫李矿军的人,这个李矿军自称在中纪委工作,还兼任中央电视台第八频道的记者。那次吃饭后,我和李矿军就互留了电话。后来李矿军和我就经常电话联系,有时他也打电话叫我跟他一起吃饭。到2011年11月下旬的时候,我和李矿军在一起吃饭的时候,说起我儿子周某3刚大学毕业,现在还没有找到工作。李矿军当时就说他有一个朋友叫戎某,在河北省政府事务管理局当处长。通过戎某可以把我儿子周某3安排到邯郸市市直机关工作。我当时听了挺高兴,就让李矿军给我打听打听这件事。停了十几天后,李矿军给我打电话,说他已经问过戎某了,给我儿子安排工作的事情可以办,而且是吃市财政,能到邯郸市市直机关工作,但是需要活动经费20万。我当时觉得李矿军在中纪委和中央电视台工作,我也相信他有能力办好这件事,所以我就答应给他打20万,让他帮忙活动这件事情。李矿军当时就通过短信给我发了他一个农行银行卡号。停了2、3天,到2011年12月12日,我用我媳妇马某的农行卡在邯郸市农行明珠支行给李矿军转走18万元。打完这18万后,李矿军给我打电话,说给我儿子安排这个工作需要20万,还得让我再准备2万。我当时因为没有这么多钱,我又从于左东那借了2万块钱。到2012年2月29日,我又在邯郸市农业银行明珠支行将2万元现金打入李矿军给我提供的银行卡上。这样我总共给了李矿军20万元,我给他打电话,他说他把钱都给戎某处长了,他催促戎处长尽快给我儿子安排工作。到2012年3月份,李矿军给我打电话,说他跟戎某处长一起到邯郸安排我儿子工作的事情,让我准备几千块钱烟酒,到时候给戎某处长。李矿军和戎某到邯郸后,我安排他们的吃住,我和他俩人在吃饭的时候,李矿军和戎某都给我说,他俩人已经跟邯郸市市委的领导见过面了,说我儿子安排工作的事没有问题,还让我把我儿子周某3的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提供给他们,让我听信。到2012年8月份的时候,李矿军和戎某又来到邯郸,说过来跟邯郸市市委领导见面,安排我儿子工作的事情。在吃饭的时候戎某给我说,大领导都已经打点好了,但下面的小兵也得需要钱打点一下。我问他还需要多少钱,戎某说还需要2万元。我就让戎某给了我一个银行卡号。到2012年8月8日,我用我媳妇马某的银行卡在邯郸市工商银行明珠支行给戎某银行卡上转过去2万元。我给戎某转完这2万块钱后,我给戎某打电话,他说已经给我安排好了,停几天就能上班,但后来他们都以各种理由说让我等等。一直到2013年6月份,李矿军和戎某又到邯郸,我和他们在吃饭的时候,戎某说他已经跟邯郸市委领导谈好了,停一个星期左右,我儿子就能上班。他们每次来邯郸都是我安排吃住,走的时候,我给他们买几千元的烟酒让他们带走。他们总共来了三回,光吃住和买礼品我总共花了3万元。后来,我就跟李矿军和戎某电话联系,催促我儿子安排工作的时候,他们都是找各种理由说让我等等,他们正在给我儿子安排。后来我要求他们给我退钱,他们都说我儿子的工作正在办,让我等等。我要求他们退钱,他们都说钱已经送礼了,想退钱也得等着。到2014年3、4月份,我给李矿军和戎某打电话,他们都不再接我电话了,我也联系不上他们了。在今年我通过熟人到河北省政府机关管理局打听看戎迎春是不是那的处长,经过打听河北省政府机关管理局根本没有戎某这个人。我又通过别人问了中纪委和中央电视台,都没有李矿军这个人,我才知道我受骗了。后来我又到石家庄找李矿军和戎某,也一直没有找到。2、证人马某证言:2011年下半年的时候,我丈夫周某1回家给我说,他通过于某1认识了一个叫李矿军的人,在中央电视台工作,还在中纪委当干部。李矿军说能帮我们儿子周某3在邯郸市市直机关找一份正式工作,吃市财政,但是需要给李矿军20万的活动经费。我当时就问周某1这个李矿军能不能办成这件事啊,一下子给他这么多钱。周某1说没有问题,还说李矿军相当有能力,李矿军还答应到过年之前就能让我儿子上班。到2011年12月份,我就和周某1到邯郸市滏东南大街路西的农业银行,用我的银行卡给李矿军的银行卡上一次转了18万元。转完钱后停了一段时间,周某1回来说,李矿军说18万不够,还得再给他转2万块钱。因为当时我家就那18万块钱,周某1就出去借了2万块钱,也给李矿军转过去了。但是到那年过年之前,李矿军也没有给我儿子安排好工作,周某1说联系李矿军了,他让我们等等。过了年后,我又听周某1回家说,李矿军和一个省政府的领导要到邯郸安排我儿子工作的事情,周某1还给他们买了很多东西。就这样李矿军和那个省政府的领导来过好几次,周某1每次都请他们吃住,还给他们买烟酒。到2012年8月份,周某1说还得给那个省政府的处长2万块钱,给了钱咱儿子就能上班了。于是我就和周某1到滏东南大街路西的工商银行,用我的银行卡给一个叫戎某的卡上转了2万块钱。转完钱之后,都是周某1跟李矿军和这个戎某联系,但到现在我儿子也没有安排工作,钱他们也没有给我们退,周某1说他现在也联系不上李矿军和那个戎某了。我才知道我们被骗了。3、证人于某1证言:我和李矿军原来都在邯郸市墙地砖厂工作,李矿军当时在厂子当电工。我在1997年转到工程大学水电学院工作的时候,李矿军还在厂子工作。大概在2004年左右,李矿军给我打电话,说老同事一起聚一聚。我就和李矿军一起吃了饭。在吃饭的时候,李矿军说他现在在中央电视台法制频道当记者,他一直在北京生活,他当时还让我看了看他的记者证、名片,我记得名片上面写着中央电视台法制频道的记者。周某1和李矿军是通过我认识的,大概在4、5年前,李矿军打电话让我去吃饭的时候,我把周某1带上了,在吃饭的过程中李矿军介绍他自己在中纪委和中央电视台工作,这样李矿军和周某1就留了电话互相联系了。周某1当时跟我说,他通过李矿军认识了河北省政府机关管理局的一个戎处长,帮他儿子在邯郸市政府部门找一个正式工作,周某1给了李矿军和戎处长22万块钱,到现在工作也没有找到,他也联系不上李矿军和那个戎处长了,想让我帮忙找找李矿军。我跟这个戎处长在邯郸一起吃过1、2次饭,当时是李矿军和周某1联系的我,他俩都在场。在吃饭的时候,李矿军介绍这个戎处长是在河北省政府机关管理局当处长。我当时也没有在意,具体在吃饭的时候都谈论的什么,时间长了我也记不清了。4、证人成某1证言:我退休前任河北省委副秘书长,现退休在家。戎某是石家庄日报社的一个电工,我们家以前改电路时,戎某来我家给改过电路,就这样认识戎某的。戎某从来没有找过我给他办过任何工作的事,也从来没有通过我找过当时邯郸市市委书记郭大建办理戎某朋友的儿子在邯郸市的工作安排这件事,我也从来没有给郭大建写过条子或者打过电话说过找工作的事情。戎某在2011年至2013年之间,也没有以给邯郸朋友儿子安排工作为名给我送过钱或其他财物。我不认识李矿军。5、同案人戎某供述:我跟李矿军是在2000年认识的,在我们交往的过程中,他介绍他自己在中纪委工作,我说我是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招待处处长。2011年下半年的时候,李矿军给我打电话,说邯郸市安监局正在招人,他邯郸一个朋友的儿子想去那上班,他朋友想出点钱,让我帮忙找找人给他安排一下。我当时说给他打听打听。我当时觉得这件事不好办,我也没有找人打听。停了几天李矿军又催我这件事。因为当时我手头比较紧张,我就想让李矿军的朋友给我拿个钱,等拿了钱之后,我再帮忙给他打听打听。于是,我就给李矿军说我已经帮忙打听了,这个工作能办,但需要20万的活动费。李矿军当时说可以,他给他朋友说一声。停了几天,李矿军给我打电话,说他的朋友把钱打过来了,李矿军要和我见个面把钱给我。我就和李矿军在石家庄新华路和友谊街交叉口附近见了面。见面后,李矿军说他的朋友没有那么多钱,只凑了15万。我说可以,我就给了李矿军一个农行卡号(户主是我媳妇康俊花)。然后我和李矿军一起到新华路和友谊街交叉口东边的一个农行,李矿军将15万元转入了我媳妇康俊花的卡上。然后我给李矿军说,我抓紧时间给他朋友办工作。李矿军说等我的消息。转完钱之后停了几天,我就到河北省政府家属院找到原来在河北省委当过副秘书长的成某1,说我在邯郸的一个朋友的儿子想去邯郸市安监局工作,问问成秘书长能不能帮我办一下。成秘书长说他找找人问问。成秘书长说让对方拿一份简历过来他看一下,我就给李矿军打电话,让他朋友拿一份他儿子的简历给我。没多长时间,李矿军朋友的儿子就把他的一份简历给我送到了石家庄。我拿到简历后,就给成秘书长送过去了。成秘书长拿到简历,说让他打听打听再说。在等成秘书长消息这期间,我去过邯郸一次,李矿军也给我介绍了让我帮忙给找工作的周某1,李矿军当时介绍我是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招待处的处长。到邯郸之后,也是周某1给安排吃住。在吃饭的过程中,我给周某1说他儿子的工作我正找人办着。我跟周某1他们吃完饭后我就回去了。后来,成秘书长给我打电话,说邯郸市安监局招人招的都是本科生。周某1儿子的学历是专科,所以不能办。然后我又到邯郸跟周某1、李矿军见面,说周某1儿子的学历不符合规定。周某1问我还能不能办了,我当时跟周某1说成秘书长给邯郸市委书记郭大建写了一个条子,我已经给郭大建送过去了,让郭书记想法办一下这个工作,让周某1他们等一下。其实成秘书长没有给郭大建写过条子,我也没有找过郭大建,我这么说的目的就是想把这件事拖一拖,骗取周某1的信任。之后,周某1经常打电话问我工作办得怎么样,我每次都说领导正在办,让他们等消息,其实我只跟成秘书长说过,成秘书长说不能办之后,其他人我也没有找。停了7、8个月后,周某1说邯郸市安监局又招人,让我找人办一下,我当时跟周某1说我赶紧找人办。当时我心里想周某1给的15万太少了,于是我就到邯郸找周某1,跟周某1、李矿军在一起吃饭的时候,我就跟周某1说给他儿子找工作领导正在办,但还得需要给领导送2万块钱,周某1说可以,当场给我要了一个工商银行的卡号,停了几天他把2万块钱转到了我的卡上了。停了一段时间,我又去找成某1秘书长,问他这件事能不能办,成秘书长给帮忙问了一下,问完之后成秘书长说还是办不成。因为我把周某1给我的钱都花了,我害怕他找我退钱,我也没敢跟周某1说这件事办不成,我就跟周某1说领导正在办着,让他再等等,我就这样一直拖着这件事。到2014年,周某1给我打电话,说不让我帮他儿子办工作了,让我还他钱。因为我当时已经把这17万元花了,我手里也没有钱,我就给他说等我有钱了就还给他了,他说我骗了他20万多万,我说李矿军只给了我15万,我才知道李矿军自己得了5万块钱。他当时挺激动,说话也难听,我就把手机挂了。后来周某1就没有给我联系过。到现在,周某1儿子的工作我也没有给他安排。我不是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招待处处长,这样说的目的是让别人认为我有能力,别人有什么事需要办的时候觉得我有能力办,就会找我,我可以弄个钱花花。2011年我跟李矿军说过我不在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招待处当处长了,调到中国农业频道河北中心工作了,李矿军还多次去过我在农业频道河北中心的办公室。6、被告人李矿军供述:2009年7月份,我通过原来在邯郸市墙地砖厂工作的同事于某1认识周某1。当时我向周某1介绍我是中央电视台的编导,还在中纪委工作,马上就负责河北省的纪检工作,还穿着中央电视台的公装。我这样说就是想获得周某1的信任,让他认为我关系特别广,能力特别强。就主动跟我说,让我帮忙给他儿子安排一个工作。后来我听说邯郸市煤炭矿山管理局在招人,就给周某1打电话,问他想去不想,周先生说想去。于是我就给戎某打电话,想让他帮忙找人问问这件事。停了两三天,戎某给我回电话,说这个工作他可以帮忙办,但需要15万元的活动经费。我就给周某1打电话说找了河北省委办公厅的一个朋友帮忙给他儿子找工作,但是需要20万的活动经费。周某1当时就同意了,停了几天,周某1给我转了18万。我跟戎某说给周某1要了20万,他先转过来18万,我自己留3万元花,戎某说行。我就把15万转给了戎某提供的卡号上。停了一段时间我又向周某1要了2万元自己花了。戎某拿到钱后说他抓紧找领导给周某1儿子安排这个工作,争取在当年元旦前安排好。后来戎某来过邯郸几次,都是说安排周某1儿子工作的事,说他先找的邯郸市市委书记郭大建,还说找省委领导写了一个条子给郭大建,戎某已经把条子给郭大建了。后来戎某说邯郸市煤炭局的指标已经满了,可以办到邯郸市规划局。但周某1儿子的工作一直没办成。在这期间戎某又给周某1要了2万元,说是送礼用。2011年底的时候我就知道戎迎春不是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招待处的处长了,我去了他农业频道河北中心的办公室。我不知道戎某有没有能力办成这件事,只想在中间使个钱。7、中央电视台证明该台本部注册员工中没有叫李矿军的工作人员;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证明该局处级干部中没有戎某此人。另有周某1对戎某李矿军的辨认笔录、于某1对李矿军的辨认笔录、银行明细清单和取款凭条、短信照片、抓获证明、情况说明、收条、被告人李矿军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矿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帮助他人找工作为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矿军系初犯、偶犯,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李矿军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矿军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李矿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人民币。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矿军上诉提出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其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只是帮办事没办成。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矿军虚构自己的工作单位等情况,骗取被害人周某1信任,意图以帮助安排周某1之子工作为名骗取周的钱财。并在明知同案人戎某谎称系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干部的情况下,单独或伙同戎某以花钱运作找工作事宜的名义多次向周某1共索款22万元(其中周某1占有5万元,戎某占有17万元),并多次到邯郸市接受周某1吃请。案发后李矿军带领公安人员抓获戎某,二人非法所得22万元已退还被害人周某1的事实情节正确,有被害人周某1陈述、证人马某、成某1、于某1证言、辨认笔录、相关书证、同案犯戎某供述、银行凭条和明细、抓获证明、退款手续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对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矿军上诉提出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的意见,经查其不能提供被刑讯逼供的相关证据线索;在一审法院庭前询问其是否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请求时并未提出被刑讯逼供的主张,并在一审开庭时同意采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方式进行庭审且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提出异议;经审查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同案犯戎某供述、被害人周某1陈述等证据亦相印证,具有真实性。故对其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矿军上诉提出其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只是帮办事没办成的意见,经查,其虚构在中央电视台和中纪委工作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周某1的信任后,主动提出为周某1之子安排工作;在明知戎某的身份虚假且不能为周某1之子安排工作的情况下,仍伙同戎某多次以此为名向周某1索要大量钱款,并用于自己花费,其诈骗的故意明显。对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矿军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李矿军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并能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李矿军的犯罪情节、后果、立功及悔罪表现,原判刑罚适当,但表述为对李矿军从轻处罚不当,予以纠正。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军良审判员  张耀旗审判员  闫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冀荟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