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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2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贵阳富慧建材厂与安顺市江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富慧建材厂,安顺市江平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2民初1141号原告贵阳富慧建材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中路***号。投资人陈中学,该厂厂长。被告安顺市江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顺市开发区西王山村。法定代表人吴大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富慧建材厂诉被告安顺市江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贵阳富慧建材厂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上述理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阳富慧建材厂撤回对被告安顺市江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0.5元,由原告贵阳富慧建材厂承担。审判员 李   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XX(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