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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邱万泉与张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万泉,张泰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1227号原告:邱万泉,男,1993年2月24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张泰成,男,1986年1月3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万泉诉被告张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邱万泉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张泰成的起诉。本院认为:邱万泉自愿撤回对张泰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万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免收。代理审判员  任星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延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