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邱万泉与张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万泉,张泰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1227号原告:邱万泉,男,1993年2月24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张泰成,男,1986年1月3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万泉诉被告张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邱万泉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张泰成的起诉。本院认为:邱万泉自愿撤回对张泰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万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免收。代理审判员 任星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延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