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黄延文非法持有毒品罪2017刑初864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延文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86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延文,户籍地为本市白云区。2015年3月23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2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延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延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黄延文驾驶号牌为粤A×××××的小汽车途经本市白云区太和镇沙亭岗村沙亭南路圣地汽车城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从其驾驶的车内查获白色晶体7包、红色药丸1包、白色块状粉末36包、白色粉末1包。经称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7包净重65.9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1包净重0.1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块状粉末36包净重7.32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粉末1包净重19.07克,未检出毒品成分。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延文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黄延文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黄延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黄延文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间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延文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当庭表示悔过,辩称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黄延文驾驶号牌为粤A×××××的小汽车停靠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沙亭岗村沙亭南路圣地汽车城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从其驾驶的车内查获白色晶体7包、红色药丸1包、白色块状粉末36包、白色粉末1包。经称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7包净重65.9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1包净重0.1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块状粉末36包净重7.32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粉末1包净重19.07克,未检出毒品成分。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黄延文的供述,证人何某乙的证言,辨认材料,搜查证及搜查笔录,现场照片及勘验检查笔录,缴获的毒品照片,提取笔录及称量取样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化验检验报告书,扣押清单,视频资料,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前科材料,身份材料,到案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延文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延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延文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黄延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黄延文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黄延文的罪行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黄延文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延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24年8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66.15克及海洛因7.32克,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晶晶人民陪审员 刘葵生人民陪审员 聂清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兴平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