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阮宏玲与王贤飞、阮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宏玲,王贤飞,阮红梅,王贤岭,李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851号原告:阮宏玲,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刘建奎,五河县小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贤飞,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阮红梅,女,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贤岭,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李素红,女,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原告阮宏玲诉被告王贤飞、阮红梅、王贤岭、李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阮宏玲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阮红梅、李素红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阮宏玲申请撤回对阮红梅、李素红起诉是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宏玲撤回对阮红梅、李素红起诉。审 判 长 王尔朋审 判 员 祝国强人民陪审员 沈先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