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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阮宏玲与王贤飞、阮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宏玲,王贤飞,阮红梅,王贤岭,李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851号原告:阮宏玲,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刘建奎,五河县小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贤飞,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阮红梅,女,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贤岭,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李素红,女,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原告阮宏玲诉被告王贤飞、阮红梅、王贤岭、李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阮宏玲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阮红梅、李素红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阮宏玲申请撤回对阮红梅、李素红起诉是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宏玲撤回对阮红梅、李素红起诉。审 判 长  王尔朋审 判 员  祝国强人民陪审员  沈先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