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衢州市云鼎物流有限公司与李俊彦、威县途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云鼎物流有限公司,李俊彦,威县途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民初1467号原告:衢州市云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浮石街道塔底村106号被告:李俊彦,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被告:威县途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洺州镇北关村。法定代表人:李晓娜。原告衢州市云鼎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俊彦、威县途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云鼎物流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吴建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茂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