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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衢州市云鼎物流有限公司与李俊彦、威县途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云鼎物流有限公司,李俊彦,威县途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民初1467号原告:衢州市云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浮石街道塔底村106号被告:李俊彦,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被告:威县途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洺州镇北关村。法定代表人:李晓娜。原告衢州市云鼎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俊彦、威县途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云鼎物流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吴建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茂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