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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红霞与曹国新、戴光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霞,曹国新,戴光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1691号原告:张红霞,女,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女,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被告:曹国新,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戴光强(曾用名代光强),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23-1号。原告张红霞与被告曹国新、戴光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红霞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红霞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红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严笑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