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421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于寿娟与薛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寿娟,薛桂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783号申请人:于寿娟,女,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萝北县联通公司职工,住萝北县凤翔镇园丁小区南楼6单元202室。被申请人:薛桂芝,女,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萝北县环卫处退休工人,住萝北县凤翔镇5委部队家属大院东大门旁第一家。于寿娟与薛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寿娟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薛桂芝在电业局收费大厅内邮政储蓄银行的工资卡内存款冻结16,000.00元(每月冻结1,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薛桂芝在电业局收费大厅内邮政储蓄银行的工资卡内存款冻结16,000.00元(每月冻结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阔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