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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72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江苏泛洲船务有限公司与江苏奥德盛海洋装备服务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拖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泛洲船务有限公司,江苏奥德盛海洋装备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拖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民初897号原告:江苏泛洲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江厥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江苏法德永衡(来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奥德盛海洋装备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号1005(名都国际大厦)。法定代表人:周佳超,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苏泛洲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奥德盛海洋装备服务有限公司拖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苏泛洲船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泛洲船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泛洲船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9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980元,由原告江苏泛洲船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万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