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5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海滨与刘瑞山、夏俊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滨,刘瑞山,夏俊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1857号申请人:李海滨。被申请人:刘瑞山。被申请人:夏俊喜。原告李海滨诉被告刘瑞山、夏俊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海滨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瑞山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夏俊喜名下的鲁G×××××号车一辆,保全价值5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刘瑞山、夏俊喜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瑞山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夏俊喜名下的鲁G×××××号车一辆,保全价值5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刘瑞山、夏俊喜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70元,由申请人李海滨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