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美花与胡志伟、徐莎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花,胡志伟,徐莎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2187号原告:李美花,女,1964年12月9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公,山东郝正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志伟,男,1985年2月1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徐莎莎,女,1987年6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常州路东方花园小区4号楼网点。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李美花与被告胡志伟,徐莎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庭前变更诉讼请求并自愿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花撤回对被告胡志伟,徐莎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5050元,退还原告5025元。审 判 长 张洪森审 判 员 管清娟人民陪审员 张敦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