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702执2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桂霞与范金超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桂霞,范金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掖市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2991号申请人黄桂霞,女,1962年7月11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税亭街**号*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9XX****XX被执行人范金超,男,1994年1月25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长安乡头号村头号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5XX****XX黄桂霞申请范金超其他案由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桂霞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汤增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左治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