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宋秀芝诉被告白长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秀芝,白长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952号原告宋秀芝,女,1953年1月4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区人,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姜东海,通辽市148指挥中心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长山,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秀芝诉被告白长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秀芝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白长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秀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秀芝撤回对被告白长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宋秀芝负担。审判员 席都达古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鑫 搜索“”